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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guó)共産黨農村工作條例

時(shí)間:2020-09-27 08:57:22 來(lái)源:原創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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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堅持和(hé / huò)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de)全面領導,貫徹黨的(de)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高新時(shí)代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de)能力和(hé / huò)水平,根據《中國(guó)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de)農村工作必須高舉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偉大(dà)旗幟,堅持以(yǐ)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è)代表”重要(yào / yāo)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shí)代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wéi / wèi)指導,增強政治意識、大(dà)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dào)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de)核心、全黨的(de)核心地(dì / de)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hé / huò)集中統一(yī / yì /yí)領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yī / yì /yí)體”總體布局和(hé / huò)協調推進“四個(gè)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yào / yāo)求,以(y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爲(wéi / wèi)總抓手,健全黨領導農村工作的(de)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hé / huò)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hé / huò)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讓廣大(dà)農民過上(shàng)更加美好的(de)生活。

第三條 農業農村農民(以(yǐ)下簡稱“三農”)問題是(shì)關系國(guó)計民生的(de)根本性問題。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爲(wéi / wèi)全黨工作重中之(zhī)重,把解決好吃飯問題作爲(wéi / wèi)治國(guó)安邦的(de)頭等大(dà)事,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動城鄉融合發展,集中精力做好脫貧攻堅、防貧減貧工作,走共同富裕道(dào)路。

第四條 黨的(de)農村工作必須遵循以(yǐ)下原則:

(一(yī / yì /yí))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de)全面領導,确保黨在(zài)農村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農村改革發展沿着正确的(de)方向前進;

(二)堅持以(yǐ)人(rén)民爲(wéi / wèi)中心,尊重農民主體地(dì / de)位和(hé / huò)首創精神,切實保障農民物質利益和(hé / huò)民主權利,把農民擁護不(bù)擁護、支持不(bù)支持作爲(wéi / wèi)制定黨的(de)農村政策的(de)依據;

(三)堅持鞏固和(hé / huò)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夯實黨的(de)農村政策基石;

(四)堅持走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dào)路,推進鄉村産業振興、人(rén)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态振興、組織振興;

(五)堅持教育引導農民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把農民群衆緊緊團結在(zài)黨的(de)周圍,築牢黨在(zài)農村的(de)執政基礎;

(六)堅持一(yī / yì /yí)切從實際出(chū)發,分類指導、循序漸進,不(bù)搞強迫命令、不(bù)刮風、不(bù)一(yī / yì /yí)刀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de)農村工作領導體制。

第六條 黨中央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統一(yī / yì /yí)制定農村工作大(dà)政方針,統一(yī / yì /yí)謀劃農村發展重大(dà)戰略,統一(yī / yì /yí)部署農村重大(dà)改革。黨中央定期研究農村工作,每年召開農村工作會議,根據形勢任務研究部署農村工作,制定出(chū)台指導農村工作的(de)文件。

第七條 黨中央設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在(zài)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的(de)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黨中央負責,向黨中央和(hé / huò)總書記請示報告工作。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發揮農村工作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定期分析農村經濟社會形勢,研究協調“三農”重大(dà)問題,督促落實黨中央關于(yú)農村工作重要(yào / yāo)決策部署。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農村工作的(de)領導,落實職責任務,加強部門協同,形成農村工作合力。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定期研究本地(dì / de)區農村工作,定期聽取農村工作彙報,決策農村工作重大(dà)事項,召開農村工作會議,制定出(chū)台農村工作政策舉措,抓好重點任務分工、重大(dà)項目實施、重要(yào / yāo)資源配置等工作。

第九條 市(地(dì / de)、州、盟)黨委應當把農村工作擺上(shàng)重要(yào / yāo)議事日程,做好上(shàng)下銜接、域内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發揮好以(yǐ)市帶縣作用。

第十條 縣(市、區、旗)黨委處于(yú)黨的(de)農村工作前沿陣地(dì / de),應當結合本地(dì / de)區實際,制定具體管用的(de)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職責清晰的(de)責任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以(yǐ)及上(shàng)級黨委關于(yú)農村工作的(de)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決策部署。縣委書記應當把主要(yào / yāo)精力放在(zài)農村工作上(shàng),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統籌謀劃,狠抓工作落實。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縣級以(yǐ)上(shàng)地(dì / de)方黨委應當設立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省市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一(yī / yì /yí)般由同級黨委副書記任組長,縣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組長,其成員由黨委和(hé / huò)政府有關負責人(rén)以(yǐ)及相關部門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組成。

第十二條 加強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建設,做好機構設置和(hé / huò)人(rén)員配置工作。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履行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完善農村工作領導決策機制,注重發揮人(rén)大(dà)代表和(hé / huò)政協委員作用,注重發揮智庫和(hé / huò)專業研究機構作用,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

 

第三章 主要(yào / yāo)任務

第十四條 加強黨對農村經濟建設的(de)領導。鞏固和(hé / huò)加強農業基礎地(dì / de)位,實施藏糧于(yú)地(dì / de)、藏糧于(yú)技戰略,嚴守耕地(dì / de)紅線,确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經營體系,促進農村一(yī / yì /yí)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發展壯大(dà)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緻富。堅決打赢脫貧攻堅戰,鞏固和(hé / huò)擴大(dà)脫貧攻堅成果。

第十五條 加強黨對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de)領導。完善基層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de)充滿活力的(de)村民自治機制,豐富基層民主協商形式,保證農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保障人(rén)民生命财産安全,促進農村社會公平正義。堅決取締各類非法宗教傳播活動,鞏固農村基層政權。

第十六條 加強黨對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de)領導。培育和(hé / hu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zài)農民群衆中深入開展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習近平新時(shí)代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教育,建好用好新時(shí)代文明實踐中心。加強農村思想道(dào)德建設,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移風易俗。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廣泛開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開展農村群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hé / huò)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十七條 加強黨對農村社會建設的(de)領導。堅持保障和(hé / huò)改善農村民生,大(dà)力發展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農村社會事業,加快改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hé / huò)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提升農民生活質量。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de)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de)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de)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hé / huò)諧有序的(de)鄉村社會。

第十八條 加強黨對農村生态文明建設的(de)領導。牢固樹立和(hé / huò)踐行綠水青山就(jiù)是(shì)金山銀山的(de)發展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促進農業綠色發展,加強農村生态環境保護,改善農村人(rén)居環境,建設生态宜居美麗鄉村。

第十九條 加強農村黨的(de)建設。以(yǐ)提升組織力爲(wéi / wèi)重點,突出(chū)政治功能,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爲(wéi / wèi)宣傳黨的(de)主張、貫徹黨的(de)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衆、推動改革發展的(de)堅強戰鬥堡壘,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dì / de)位不(bù)動搖,鄉鎮黨委和(hé / huò)村黨組織全面領導鄉鎮、村的(de)各類組織和(hé / huò)各項工作。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hé / hu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rén),推行村“兩委”班子(zǐ)成員交叉任職。加強村黨組織對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de)領導,發揮它們的(de)積極作用。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de)議事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重大(dà)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各級黨委特别是(shì)縣級黨委應當認真履行農村基層黨建主體責任,堅持抓鄉促村,選優配強村黨組織書記,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加強黨内激勵關懷幫扶,健全以(yǐ)财政投入爲(wéi / wèi)主的(de)穩定的(de)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持續加強基本隊伍、基本活動、基本陣地(dì / de)、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設。

各級黨委應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加強農村紀檢監察工作,把落實農村政策情況作爲(wéi / wèi)巡視巡察重要(yào / yāo)内容,建立健全農村權力運行監督制度,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de)不(bù)正之(zhī)風和(hé / huò)群衆身邊的(de)腐敗問題。

 

第四章 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作爲(wéi / wèi)基本要(yào / yāo)求,加強農村工作隊伍建設。

各級黨委和(hé / huò)政府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應當懂“三農”、會抓“三農”,分管負責人(rén)應當成爲(wéi / wèi)抓“三農”的(de)行家裏手。加強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de)培養、配備、管理、使用,健全培養鍛煉制度,選派優秀幹部到(dào)縣鄉挂職任職、到(dào)村擔任第一(yī / yì /yí)書記,把到(dào)農村一(yī / yì /yí)線工作鍛煉、幹事創業作爲(wéi / wèi)培養幹部的(de)重要(yào / yāo)途徑,注重提拔使用實績優秀的(de)農村工作幹部。

農村工作幹部應當增強做群衆工作的(de)本領,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認真傾聽農民群衆呼聲,不(bù)斷增進與農民群衆的(de)感情,堅決反對“四風”特别是(shì)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農村人(rén)才隊伍建設。建立縣域專業人(rén)才統籌使用制度和(hé / huò)農村人(rén)才定向委托培養制度。大(dà)力提高鄉村教師、醫生隊伍素質。加強農業科技人(rén)才隊伍和(hé / huò)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培養一(yī / yì /yí)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de)高素質農民隊伍,造就(jiù)更多鄉土人(rén)才。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計生協等群團組織的(de)優勢和(hé / huò)力量,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rén)士等積極作用,支持引導農村社會工作和(hé / huò)志願服務發展,鼓勵社會各界投身鄉村振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改革對農業農村發展的(de)推動作用。以(yǐ)處理好農民和(hé / huò)土地(dì / de)的(de)關系爲(wéi / wèi)主線推動深化農村改革,堅持農村土地(dì / de)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dì / de)位,堅持保持土地(dì / de)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bù)變,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yào / yāo)求的(de)農村經濟體制,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dà)農民的(de)根本利益作爲(wéi / wèi)出(chū)發點和(hé / huò)落腳點,與時(shí)俱進推動“三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調動億萬農民的(de)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bù)斷解放和(hé / huò)發展農村社會生産力。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投入對農業農村發展的(de)支撐作用。推動建立“三農”财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加大(dà)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的(de)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拓寬資金籌措渠道(dào),确保“三農”投入力度不(bù)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科技教育對農業農村發展的(de)引領作用。深入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健全國(guó)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現代農業教育體系、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把農業農村發展轉到(dào)創新驅動發展的(de)軌道(dào)上(shàng)來(lái)。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鄉村規劃對農業農村發展的(de)導向作用。堅持規劃先行,突出(chū)鄉村特色,保持鄉村風貌,加強各類規劃統籌管理和(hé / huò)系統銜接,推動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yī / yì /yí)體、多規合一(yī / yì /yí)的(de)規劃體系,科學有序推進鄉村建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法治對農業農村發展的(de)保障作用。堅持法治思維,增強法治觀念,健全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加強農業綜合執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自覺運用法治方式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穩定,提高黨領導農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八條 健全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考核機制。地(dì / de)方各級黨委和(hé / huò)政府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是(shì)本地(dì / de)區鄉村振興工作第一(yī / yì /yí)責任人(rén)。上(shàng)級黨委和(hé / huò)政府應當對下級黨委和(hé / huò)政府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履行第一(yī / yì /yí)責任人(rén)職責情況開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結果作爲(wéi / wèi)幹部選拔任用、評先獎優、問責追責的(de)重要(yào / yāo)參考。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hé / huò)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guó)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以(yǐ)下各級黨委和(hé / huò)政府每年向上(shàng)級黨委和(hé / huò)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市縣黨政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将抓好農村工作特别是(shì)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貧困縣精準脫貧成效作爲(wéi / wèi)政績考核的(de)重要(yào / yāo)内容,由上(shàng)級黨委統籌安排實施,考核結果作爲(wéi / wèi)對市縣黨政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de)重要(yào / yāo)依據。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地(dì / de)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不(bù)履行或者不(bù)正确履行農村工作職責的(de),應當依照有關黨内法規和(hé / huò)法律法規予以(yǐ)問責;對農村工作履職不(bù)力、工作滞後的(de),上(shàng)級黨委應當約談下級黨委,本級黨委應當約談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中央和(hé / huò)地(dì / de)方黨政機關各涉農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yú)農村工作各項決策部署的(de)職責,貼近基層服務農民群衆,不(bù)得将部門職責轉嫁給農村基層組織。不(bù)履行或者不(bù)正确履行職責的(de),應當依照有關黨内法規和(hé / huò)法律法規予以(yǐ)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幹部敢于(yú)擔當作爲(wéi / wèi)、勇于(yú)改革創新、樂于(yú)奉獻爲(wéi / wèi)民,按照規定表彰和(hé / huò)獎勵在(zài)農村工作中作出(chū)突出(chū)貢獻的(de)集體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yǐ)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dì / de)區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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